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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山东省第二十九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3-30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

根据省社科联《关于山东省第二十九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推荐的通知》(附件1)和《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实施细则》(附件2)要求,现组织我校申报工作,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积极申报,按时提交申报材料。相关要求如下:

一、申报成果要求

本次申报参评成果为2013年1月至12月期间正式发表或出版的符合评奖实施细则规定的成果(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因故未申请参加评奖的成果也可申报参评)。成果字数要求:报纸2000字以上、杂志5000字以上。每位作者只能申报一项成果(与他人合作不是首位作者的除外),每项成果只能申报一次,不准多渠道重复申报。

二、申报流程

1、网上申报登记

3月25日至4月25日24时,申报者登录省社科联网站(www.skj.gov.cn)评奖平台,首先注册用户,然后在线填报《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申报登记表》、《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表》。

填报时请注明申报渠道,选准学科门类,本次申报共分经济学组、管理学组、哲学社会学组、政治学组、法学组、文学语言学组、文化学组、教育学组、历史学组、应用与普及组等10个学科组。

2、网上成果展示及网上审核(此环节无须申报者参与)

公开展示申报者网上申报登记时在线填报的相关申报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省评奖办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通过网络或短信通知申报者。

3、成果查新

通过审核的成果,由申报者个人填写《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申报成果查新表》(附件3、4),发送至山东省科学院情报研究所检索中心或山东省创新管理研究院人文社科项目查新中心邮箱(附件5),进行成果查新。

4、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1)《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申报登记表》(附件6)一式二份(由社科院统一盖章)。

(2)《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表》(附件7)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须经所在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其它两份做匿名处理(无须盖章),将作者单位、姓名栏涂黑即可。

(3)申报者亲笔签名的《申报成果重复率、查新、CIP证明书》(附件8)一份。(重复率需申报者自己查,与前面的成果查新无关。)

文章重复率不得超过10%,著作和课题项目重复率不得超过20%,超过规定比例的不得申报。省评奖办将对申报成果进行抽查,凡重复率超过规定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取消申报者三年参评资格。

著作作者还要在中国版本图书馆(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http://www.capub.cn/)做cip核字号验证。

(4)提供申报成果一式三份。其中论文、研究报告需提交一份成果原件,两份成果匿名复印件;著作需提交一份原件和两份匿名处理后的原件。匿名是指将成果中的作者单位、姓名、本人照片等涂黑直至辨认不出,如果有故意遗漏或涂不严实的,取消当年评奖资格。

(5)申报成果支撑材料一式三份(其中需提供两份匿名材料,匿名要求及方法同上),一律用复印件装订成册,封面注明“参评成果有关情况”字样。支撑材料只提供本成果的反响情况(包括转载、引用、书评、兼评、消息、市厅级以上单位采用、省级以上党政领导批示、科普类著作印数等。国家级、省级及市厅级机关采用和大型企业采用的成果,均需提供被采用的文件、讲话稿、方案等实物原件,并在提供的实物原件中标注被采用内容;省级以上党政领导批示的,要提供领导批示复印件和有关单位有效证明。大型企业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来界定)。课题以著作形式结项的,以其最高等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的(或反响最大的)一项成果作为支撑材料;课题以论文形式结项的,以其最高级别刊物正式发表的(或反响最大的)一篇论文作为支撑材料,其它材料不再作为支撑材料报送。对课题本身符合规定的领导批示和采用证明,可以作为支撑材料。

(6)由省级以上社科规划部门、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通过鉴定的课题,需提交立项书和结项书原件和复印件,省社科联结项优秀课题出具省社科联结项优秀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省评奖办审核后退还)。

(7)《外文论文或著作证明及论文译文和著作摘要表》(附件9)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须经所在学院分管科研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学院公章,其中两份匿名(无须盖章),匿名要求及方法同上。

(8)申报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身份证正反面均需复印),复印件注明“第二十九次社科评奖”专用。

以上纸质材料由申报者个人准备,交学院统一送人文社科研究院。

各学院收齐材料后,在《申报成果一览表》(附件10)中对本单位申报成果进行排序。5月8日前,将《申报成果一览表》和本单位申报材料送交人文社科研究院(明德楼B429),同时将《申报成果一览表》电子表发至邮箱zdp@sdu.edu.cn

联系人:张东鹏 电话:66176

人文社科研究院

2015.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