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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2019届山东大学优秀毕业生、山东省优秀毕业生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2-25   作者:    浏览次数:

各毕业生: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届非师范类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18]258号)有关要求,结合《山东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山大学字[2014]8号)及学校工作实际,现就2019届山东大学优秀毕业生、山东省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 评选范围

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分为校级和省级,由所在学院(培养单位)初选推荐。其中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10%,省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5%,省级优秀毕业生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评选产生。

二、评选条件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定理想信念,坚守新时期广大青年的历史使命;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3.学习认真刻苦,理论基础扎实,成绩优异,无不及格、重修或补考现象(其他重修、补考等情况请教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在历年思想品德评定和综合测评中成绩优秀;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身心健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

5.在校期间获得过校级(含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等称号,获得校一、二等奖学金或其他相当奖项,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优秀论文,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取得以上称号或荣誉至少一项;

6.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三、评选办法及审批程序

1.各学院(培养单位)要严格按照学校要求和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组织实施,在综合测评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规定比例范围内确定初选人员,并按推荐顺序排序。

2.各学院(培养单位)须将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名单在本单位公示,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对不按规定程序评选、弄虚作假的,取消评选名额,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各学院(培养单位)确定校级优秀毕业生初选名单并公示无异议后,组织相关毕业生认真填写《山东大学优秀毕业生评审表》(一式二份,见附件),严格审核并加盖学院公章。学校对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结果予以审核并发文表彰,《优秀毕业生评审表》加盖学校印章装入毕业生档案,发放由山东大学印制的“山东大学2019届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4.各学院(培养单位)确定省级优秀毕业生初选名单并公示无异议后,登录“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网址:www.sdgxbys.cn),在“学生信息管理”中对照学生名单标记“省优初选设置”,再组织相关毕业生登录省网在“就业手续办理”-“办事大厅”-“省优毕业生填表”中填写基本信息和主要事迹。学院于36日前在“就业手续办理”-“省优毕业生学校审核”中审核、编辑修改学生信息并提交学校,学校审核后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省级优秀毕业生名单,并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公示无异议后签印电子印章,学校下载打印《优秀毕业生评审表》,加盖学院、学校印章装入毕业生档案,发放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制的“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2019届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四、报送时间

各毕业班由班长负责组织报名及初审,于2月26日17:00前将学生在校期间成绩单原件(一份)报送至邵馆311办公室,《山东大学优秀毕业生评审表》电子版(见附件)发送到lijingcong@sdu.edu.cn

五、有关要求

被评为优秀毕业生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弄虚作假,在就业过程中对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在毕业离校前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行为受到处分的。

 

 

附件:山东大学优秀毕业生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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